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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是如何定义的呢?

发布时间:2020-03-31 17:12:40 信息来源: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专家-畅捷

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是如何定义的呢?在网上看到很多人都在问“单价超过2000的就算固定资产吗?”,“固定资产定义的标准是什么”,“会计制度中定义的固定资产和税法制度中定义的固定资产一样吗”等等,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编在这里整理了这篇“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是如何定义的呢?”,希望能解决大家当前的疑惑。

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中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税法规定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条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之,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产,单价多少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无论会计政策还是税法政策,实际上均未规定具体金额标准。《企业会计制度》也仅规定了生产经营非必须,使用年限超过2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以上就是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是如何定义的的详细讲解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想要合作或是其他疑问都可以找我们畅捷固定资产管理,我们一定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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