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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0-10 14:08:04 信息来源: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专家-畅捷

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规定有哪些?

租出固定资产,是指经批准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那么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规定有哪些?

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定义中看出,出租的固定资产和自用的固定资产均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来管理。

固定资产准则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而相关税费主要指企业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进口关税和运杂费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规定。企业购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付的进项税金可抵扣当期销项税金,因此外购专项生产用机器设备的成本不含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外购专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出租业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买的机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包含在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常将已经使用过的闲置的生产设备对外出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定该种情况属于经营租赁,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根据出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计提的折旧费用则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这种“根据出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计提的折旧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的做法,在旧的增值税环境下是恰当的,因为无论自用还是出租都不涉及原购买设备缴纳的并计入设备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问题,即不涉及出租对象——固定资产原值的再确认问题。

但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先自用再出租固定资产业务需要解决出租对象原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引起的固定资产原值的再确认问题以及如何计提折旧以及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追溯调整问题。

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还未见相应的会计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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