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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0-10 14:14:14 信息来源: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专家-畅捷

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有哪些?

租出固定资产,是指经批准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那么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有哪些?

与出租固定资产相关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余额。如固定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因此,该出租的原自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该固定资产的原入账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后的金额。如果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政策会计与税法一致的话,在出租开始日,该出租的原自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会计上,由前述可知,该出租的原自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包含由于使用方式的变动而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造成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其账面价值产生差异。由于该项出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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